12月3日,我市召開全市房地產業工作會議。市政府副市長韓丙海出席會議并講話。
韓丙海在講話中指出,要堅持房住不炒這一工作基調不動搖,準確把握住房居住屬性,全面落實穩地價、穩房價、穩預期的長效管理調控機制,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健康穩定發展。
要進一步加大房地產市場秩序專項整治活動,針對當前房地產市場存在的突出問題,要多措并舉,下猛藥、治頑癥。
要嚴格行業準入,強化市場監管,嚴格預售資金監管,建立健全房地產信用等級評價體系。
圍繞房地產行業服務的相關部門及鎮街,要發揮“店小二”精神,根據各自工作職責,最大限度優化流程,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健康穩定發展。
零跑腿 不見面 即時撥
鄒城市商品房預售資金審批實現全面升級
12月7日,鄒城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系統全面升級,手機APP同步啟動,當天上午8時53分,昊宇房地產開發公司申請的首批預售資金,通過手機客戶端直接撥付至開發企業,申報材料實行網上提交、資金審批推行網上辦理,開發企業財務人員不需到政務窗口預約,也不需要在銀行排隊等候,申報材料上傳后,由業務人員通過官網或手機APP方式在線審批,審批結果通過電子通知單方式通知監管銀行,原來每周審批一次的業務,現在實現了“時時受理、即時撥付”,業務人員真正實現了零跑腿、不見面、即時撥的目標,房地產營商環境得到進一步優化,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全面升級。
鄒城市商品房預售資金遵循政府監管、專戶專存、專款專用、全程監管、節點控制的原則,由開發企業、合作銀行和房產管理部門共同簽訂協議,建立健全以樓盤表為索引的房屋交易管理系統及預售資金監管信息系統,實現預售資金監管信息化、自動化并實現跟各金融機構的信息共享,對預售資金收存和撥付進行全過程、全方位管理。鄒城市針對房地產開發項目運營實際,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期限,自房地產開發項目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開始,一直到項目辦理竣工綜合驗收、取得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綜合驗收備案表終止。預售人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前,應當選擇監管銀行名錄內的商業銀行開設監管賬戶,并與監管部門、監管銀行三方簽訂預售資金監管協議,未實行預售資金監管的項目,不得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沒有預售許可證的房屋,嚴禁采購任何形式向社會公眾宣傳銷售。
結合升級后的預售資金監管系統,市住建局將深化房地產市場秩序專項整治,進一步規范商品房銷售行為,切實維護好廣大業主的合法權益。從12月10日起,對出現違規預售、虛假宣傳的項目,房產服務中心將采取調整預售資金監管比例的辦法,給予限制或報備處罰,有效制止個別開發企業隨意更換房屋買受人,制造虛假銷售、一房多賣欺騙消費者以及假買假賣、惡意騙貸等行為,有效抑制惡意炒作、盲目購房、房價起落無序、影響社會心理失衡和社會穩定的問題,通過系統信息,做好宣傳引導,維護穩定的房產市場秩序,使購房者不再盲目跟風或等待觀望,降低入市風險,引導購房人理性消費。通過加強商品房預售款的監督管理,創造良好的金融環境,切實維護房地產市場各參與方的合法權益,有效地防止“爛尾樓”等現象發生和遺留問題出現,實行互相監督、互相制約,確保資金安全、工程如期完工,做到專款專用、專戶儲存,共同營造良好的房地產開發經營秩序。
公共租賃住房相關政策解讀
一、公共租賃住房面向哪些群體供應?
答:公共租賃住房面向符合規定的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供應。
二、公共租賃住房戶型由哪幾種,如何配租?
答:我市公共租賃住房分為一室一廳(不超過50平方米)和兩室一廳兩種戶型(不超過60平方米)。
考慮家庭代際、性別、年齡結構和家庭人口等因素配租基本原則為:2人以下(單身、包括未婚、離異、喪偶、夫妻及子女未滿10周歲的單親家庭)配租小戶型,3人以上(夫妻及子女)配租中大戶型(可按個人意愿配租小戶型)。
三、申請公共租賃住房需要符合哪些條件?
答:我市公共租賃住房實行動態管理,具體條件請登錄鄒城市房產服務中心網站或關注鄒城市房產服務中心微信公眾號查看。
四、到哪里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答:我市城區戶籍的請到戶籍所在地的社區進行申請,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請到用人單位進行申請。
五、申請人和申請家庭成員如何界定?
答: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以家庭為單位,家庭成員包括申請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請人應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申請公共租賃住房請登錄鄒城市房產服務中心網站查看,并下載相關表格。
七、公共租賃住房如何分配?
答:選擇實物配置的,將結合房源情況,采取公開抽簽、選房的方式組織配租;選擇租賃補貼的,按規定發放租賃補貼。
八、公共租賃住房有什么使用要求?
答: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規定,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退回公共租賃住房:
(一)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改變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的;
(三)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
(四)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
(五)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閑置公共租賃住房的;
(六)累計6個月以上拖欠租金的。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一)提出續租申請但經審核不符合續租條件的;
(二)租賃期內,通過購買、受贈、繼承等方式獲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配租條件的;
(三)申請其他保障性住房保障資格的。
同時,公共租賃住房的使用還需遵守租賃合同的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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