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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莊改造房屋被強拆
山東(鄒城)宋先生提起行政訴訟
強拆行為被判違法
山東宋先生索賠
因賠償數額太低再次起訴
勝訴
庭審信息
審理法院:山東省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
原告:山東省鄒城市宋先生
被告:山東省鄒城市人民政府(下稱“市政府”)
訴求:①請求撤銷被告作出的《行政賠償決定書》②判令被告向原告賠償強制拆除原告房屋造成的損失,按照周邊市場價賠償或者給予樓房安置③判令被告向原告賠償室內物品損失、房屋裝飾裝修費、搬家費、拆遷獎勵、律師費
代理律師:馬娜律師團隊
案情簡介
宋先生是山東省鄒城市某村村民。
2001年6月,市政府為案外人陳某頒發了《集體土地使用證》;2004年,經宋先生申請,村鎮同意,宋先生在陳某的宅基地上建設了涉案房屋。2009年4月,街道辦、村委會相關工作人員對宋先生的房屋及附屬物進行了丈量登記。2018年,當地根據重點村莊改造項目建設需要,決定對宋先生所在村莊啟動拆遷安置工作。宋先生的房屋在此次改造項目范圍之內。2018年10月,街道辦作出了《安置補償實施方案》,在該方案規定的期限內,宋先生與市政府未能就房屋的拆遷問題達成一致意見。
2019年1月,街道辦組織相關人員將宋先生的老房子強制拆除。
宋先生對強拆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經鄒城市人民法院、濟寧中院審理,確認市政府強拆宋先生房屋的行政行為違法。宋先生遂向市政府提出行政賠償請求。2020年1月,市政府對宋先生被強拆老房子作出《行政賠償決定書》。宋先生對該賠償決定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訴訟要點
庭審中,律師認為市政府作出的涉案賠償決定不符合法律規定,闡述如下:
1、宋先生經申請及村鎮同意建設的房屋,為其唯一的合法住宅,應按宅基地對宋先生進行賠償;
2、市政府作出的賠償決定對房屋價值及其附屬物的認定明顯低于市場合理價格,不應作為計算應獲賠償數額的依據;
3、市政府因其強制拆除行為給宋先生造成損失,應按照賠償不低于補償的原則對宋先生進行賠償。
法院認為
本案的審理重點為被訴行政賠償決定是否合法。
被告市政府作出本案賠償決定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結合《安置補償實施方案》和原告宋先生提出的賠償申請。
本案原告的房屋因被告違法強拆行為造成的財產損失依法應當由被告承擔行政賠償責任。被告作出的賠償決定一、二、四項決定事項均不符合上述法律及《安置補償實施方案》規定,主要證據不足,缺乏合法依據,賠償數額明顯不當,對此應當依法判決撤銷并由被告重新作出賠償決定。
原告請求撤銷被告作出的賠償決定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勝訴判決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一)(二)(六)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撤銷被告市政府作出的《行政賠償決定書》;責令被告市政府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內就原告被強拆房屋重新作出行政賠償決定。代理律師認為,法院雖然判決撤銷了市政府作出的賠償決定,但是在本案國家賠償案件中,沒有對原告要求的賠償數額進行審理,也要求政府重新作出賠償決定的判決結果,也存在不合法之處,已經提起上訴,將持續關注本案的進展。
相關法條
中紀辦(2011)8號《中共中央紀委辦公廳關于加強監督檢查進一步規范征地拆遷行為的通知》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一)(二)(六)項
來源:百度百家號:北京市盛廷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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