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議之一
購房者:填空部分能否事先規定好具體內容,以免給開發商留下可乘之機
開發商:最好是空白,多一些靈活操作余地
新版商品房預售合同第二部分,側重雙方針對房屋具體約定的事項,包括退房約定、面積差異、違約責任、交付條件、質量裝修等內容。購房者代表以及市消協秘書長、市工商學會、12315投訴中心等消費者方面的代表認為,在第二部分內容中有許多填空部分,這些填空部分最好由市行政主管部門給制定好具體內容,不要讓買賣雙方約定,因為單一的買房者對應開發商來講還是弱勢的,說是雙方再行約定,實際購房者可以和開發商討價還價的余地很小。
■爭議之二
開發商:交房條件太苛刻,實行起來難度大
購房者:交房條款一定要事先約定好,否則難談保障權益
開發商代表認為,這是個不對等的合同文本,購房者的權益被擴大,開發商的權益在減少。三位開發商代表都認為,這個合同中增加了許多“不可操作”的條款。但是,消費者代表卻認為這三個交房條件是必不可少的。
■爭議之三
開發商:對商品房質量問題的約定太詳細,很難做到
購房者:這個條款是保障權益的具體體現,簡直太好了
在新版示范文本中,記者看到,為了保障購房者的權益,示范文本聽證稿中規定,開發企業建設商品房必須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構配件,房屋質量符合國家工程質量規范、標準和設計文件的要求。開發企業交付使用的商品房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質量經檢測不合格的,購房人有權退房;開發企業交付使用的商品房室內空氣質量、建筑節能、防水重要使用功能不合格,買賣雙方按約定的方式處理。對工程質量問題發生爭議的,可委托有資質的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檢測。
■爭議之四
開發商:在預售房階段無法約定基礎設施和公共配套建筑何時達到使用條件
律師協會代表:基礎設施和公共配套設施應該在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中體現和約定出來
在聽證會上,各方的焦點還集中在新版合同示范文本中新增加的商品房基礎設施、公共配套建筑達到使用條件的提示內容。
合同示范文本中新增加:開發企業應承諾與該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相關的上水、下水、電、供暖、燃氣等按約定的日期達到使用條件;小區內公共建設設施項目:公共綠地、公共花園、公共道路、公共停車場、幼兒園、學校、會所、購物中心、體育設施、體育場館等也應按約定的日期達到使用條件。
■爭議之五
開發商:不交齊費用不給鑰匙
購房者:和開發商之間是買賣關系,不能因為稅費不給鑰匙
新版合同示范文本還增加了商品房交接時,購房人是否同意委托開發企業代交相關稅費的約定。這也是權益雙方爭議的焦點之一。
示范文本聽證稿提示:雙方在簽約時可就有關稅費的繳納是否委托進行約定。購房人不同意委托開發企業代交公共維修基金、契稅、物業服務費用、供暖費等稅費的,購房人必須按有關規定自行依法繳納。當事人雙方就交費的具體事宜應進行約定。
■爭議之六
開發商:在預售階段就確定物業公司,有點太早了吧
購房者:在買房之初就應該知道物業是誰,費用是多少
記者了解到,新版的商品房示范合同文本的聽證稿中,還進一步規范了前期物業管理的有關內容。